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
实施日期:2001年01月01日 颁布时间:2000年11月30日 颁布单位: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2000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的节能意识。 能源的利用应当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提高利用效率的方针;节能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技术进步、降耗增效、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节能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设区的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设立的节能监察中心负责节能日常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节能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节能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调整产业结构、能源供应和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减少煤炭、石油消耗,增加电力消耗。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专项节能资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节能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持科研机构以及其它单位和个人的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建立和完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培育和规范节能技术市场,促进高新节能技术产品的产业化。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节能篇(章)。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第九条 年综合能源消耗总量在5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省重点用能单位。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对年综合能源消耗总量在3千吨以上、5千吨以下标准煤的用能单位,可以参照省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 第十条 用能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或省制定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市、州、县(市、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单位产品能耗限额进行考核,并向上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考核结果。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重点用能单位直接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生产量大面广的用能产品行业和高耗能产品的设计和制造企业加强监督,督促其采取节能措施,逐步降低用能产品能耗。 第十二条 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目录,结合本省实际,区别生产、销售和使用者的不同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