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把“绿色发展”作为五大发展理念之一,对生态文明建设和节约资源做出了重大的战略部署。公共机构作为绿色发展的重要主体,在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强富美高”新南京过程中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水平,引导和推进全社会节能工作,今年,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着手起草《南京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多次广泛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不断进行修改完善。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8月29日,市政府办公厅正式下发《办法》。
在指导思想上,《办法》紧紧围绕服从并服务于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以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进行必要的规范和完善,促使公共机构节能真正走在全社会的前列,充分发挥节能表率作用,带动全社会养成健康、文明、低碳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加快形成生态文明建设人人参与、生态文明成果人人共享的良好局面。在内容上,注重制度和措施的创新性和可操作性。结合我市公共机构用能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对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江苏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衔接、延伸和细化,确保各项规定合法、务实、管用、接地气。在方式上,坚持约束与激励相结合。既明确公共机构节能的义务和责任,又明确节奖超罚的激励措施,充分调动公共机构节能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南京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江苏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以及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市、区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计划、组织和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公共机构负责人是本机构节能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年度工作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五条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和奖惩机制。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工作应当纳入本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考核体系。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考核目标落实责任。
第六条 公共机构节能技术应用和产品推广、信息化建设、节能改造等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相关政策予以保障。
第七条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资源的行为,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 节能规划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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