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经常接到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过程过程中遇到的法律和政策咨询。这些咨询反映了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的一些法律和政策问题仍然存在疑点和模糊认识。这些疑点和模糊的存在,看起来似乎无足轻重,实则关乎项目风险和项目成败。笔者择其要者,在此稍作澄清和释明。
1、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适用什么法律?
提出这一问题的朋友,可能认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该有一项专门的法律来规范。事实上,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做出专门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是在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就节能改造事宜达成合意,法律上属于平等主体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成达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合同法分为总则和分则。总则是适用于民事合同的一般性规范。分则规定了十五种典型合同,对典型合同的具体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不属于这十五种典型合同之一,理论上称为非典型合同或无名合同。因此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主要适用合同法,具体而言应适用同法总则的规定。
其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适用合同法对项目实施有何影响,才是一个真正需要加以释明的问题。一方面,民事合同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意思自治,也就是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各方的权利义务,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由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这就意味着,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主要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所有涉及权利义务的事项需要在合同中约定清楚,否则可能无从确认和判定权利或义务的存在。因此提醒节能服务公司,签订条款完备、内容明确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充分发挥合同在保护自身权益中的作用。另一方面,合同应当信守,这也是从法律角度来看合同的应有之意。信守是对双方而言,合同能源项目合同对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均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是节能服务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所享有的权利的法律保障。言外之意,节能服务公司只有在确定项目合同可得信守和约束足够的情况下,其权利才有保障。
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是否必须使用“参考合同文本”?
从法律角度讲,合同文本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记录和证明。采用何种合同文本取决于要表达什么内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融资租赁型、混合型等类型。不同类型类意味着有关明显相区别的地方。《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附录A提供了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参考格式(通常被称为“参考合同文本”)。原则上,参考合同文本只适合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节能量保证型或能源承包型等其他形式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则需要请专业人员重新设计或进行修订。实务中提示两点:(1)申请财政奖励和税收优惠明确要求使用参考文本。对于参考文本不能完全涵盖的合同内容,可以通过附件或补充协议进一步完善。(2)对于一揽子节能改造项目中,既包括分享型也包括其他类型的独立子项目时,建议分别签订合同,以便对符合条件的子项目申请财产奖励和税收优惠。
3、新建项目做合同能源管理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这个问题经常被咨询。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先要搞清楚什么合同能源管理。根据《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定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对已建成的用能项目进行改造。因此,新建项目不符合合同能源管理的技术要求。但是,如果仅仅套用或借鉴合同能源管理的商务模式对新项目提供能源绩效服务,从商务和法律角度讲并无不可。需提示的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不支持新建项目,针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税收优惠 |